明清
明清乃中国封建制度发展的顶峰,对待“通奸”的态度自然不可能发生轻罪化处理,动用私刑当场杀死通奸者和处罚以“杖刑”的两种惯用刑罚也得以保留。
民国
民国虽已共和,但刑律仍延续“通奸”有罪的规定:1911年3月的《暂行新刑律》第289条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1928年7月的《刑法》又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在“通奸”上出现了男女对等的处罚,其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当下
新中国以来,一般情况下“通奸”在我国并不受刑罚处罚。“通奸”除罪化意味着该问题被纳入道德约束的范畴,而在实际操作中,现今我国则寄望于《民法》和《婚姻法》来调节。虽然如此,但也不能说“通奸”在我国不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