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年新春伊始,韩国历史性地实现了“通奸”除罪化,破天荒地将实施超过一个甲子(62年)“通奸罪”废除。韩国刑法第241条此前规定,有配偶而通奸的人及其通奸对象应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否废除这一法条,宪法法院9名法官参与投票表决,7人支持,2人反对。法院随后宣布,这条法规失效。
韩国废除通奸罪的原因很清楚,认为该条法规侵犯公民个体选择性伴侣的自由以及个人隐私权等权利,构成违宪。支持废除“通奸罪”的数位法官认为,“反通奸法正在世界上逐步失去地位”。
从现代文明社会来看,“通奸”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在道德管束的范畴之内,不应被入罪。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对待“通奸”,法律不能越俎代庖,不能改变法律的底线,不能损害个人的、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话虽如此,在文化多样性的国际社会中,如何对待“通奸”,也有多样性,既有历史经纬,又有地域差异。
性自由的西方在“通奸”上不开放
颇具意味的是,对韩国此前“通奸”有罪法规大呼废止或持有诟病的西方在性方面大喊自由的同时,却在对待“通奸”上持有不开放的态度。
法国
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其中主要指通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