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刑法中,认定为“轮奸”的只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根据现行刑法则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可见,“轮奸”在旧刑法中只是从重情节,而在现行刑法中则是加重情节,是否认定为“二人以上轮奸”,将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其他地区对轮奸的态度
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2004年修改刑法时特意增设了集团强奸罪作为第178条之二,规定:“二人以上当场共同犯第177条或者前条第2款之罪的,处4年以上有期惩役。”第179条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至前条之罪的未遂,应当处罚。”
日本学者认为,“这是着眼于以集团方式实施的行为的危险性,而规定的强奸罪、准强奸罪的加重类型……一般认为,本罪是将现场实施的强奸罪、准强奸罪的共同正犯予以单独规定的犯罪类型,并且,还可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