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如何看待轮奸未遂行为

在轮奸、共同强奸案中依然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轮奸犯罪、共同实行强奸的场合,只要有正犯完成了奸淫行为,即便其他正犯未实际完成奸淫行为,也应以强奸罪的既遂论处。对于其中的正犯未能实际实施奸淫行为的情节,可以作为从宽量刑情节加以酌情考虑。”

还有人声称,否定说可能更为合理,即对于参与轮奸的共犯,应以强奸得逞与否来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不应把在轮奸中没有得逞的共犯与在轮奸中已得逞的共犯相提并论。理由是:

(1)轮奸共犯的既遂与一般犯罪共犯既遂有区别。强奸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就不构成强奸既遂。而一般罪既遂的犯罪构成只强调主观故意。如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只要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在共犯中,尽管不是每一个共犯均实施杀人的行为,但只要有人导致死亡结果,那么所有共犯均成立杀人既遂。

(2)强奸既遂具有不可替代性。强奸既遂要求每一个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这种性交行为是针对单个人的行为,并非包括其他共犯。如果共犯中有的在轮奸中已得逞,但不能替代在轮奸中未得逞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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